方法专利侵权诉讼问题研究

现在通常把方法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产品制造方法、作业方法和使用方法。
第一种类型是能够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出相应产品的方法,通常称其为产品制造方法。例如“从煤炭中提炼汽油的方法”,该方法使用后能够制造出汽油。 “建筑物桩体的浇筑方法”,该方法使用的结果是制造出了建筑物的基础桩。另外按照该方法生产出的产品是否属于在市场上首次出现,在法律上划分为新产品制造方法和普通产品的制造方法。
第二种类型是虽然应用于工业生产,但在使用的过程中不会直接有产品诞生的方法,例如“油污清除法”,该方法在使用时只能使沾满油污的物品变得清洁而不会产生相应的产品; “生产过程的温度控制方法”,该方法在使用时能保证生产过程在一个稳定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但它本身不直接制造产品;“通信方法”,该方法在使用时完成发出信息方与接收信息方的数据或信息沟通,不涉及产品的制造。通常称上述第二种类型为“作业方法’。目前此种类型非常普遍,包括了测量、检验、采掘、排列、运输、分析等等。这种类型的方法不以改变所涉及物品本身的结构、特性或功能为目的,而是寻找某种技术上的效果。 “此外,诸如发电、供电、发热、供热、制冷、供暖、通风、照明、辐射、通讯、广播、计算等等用于实现能量转换或者达到某种非物质性技术效果的方法也属于这一类方法的范畴。”
第三种类型是使用方法,也叫用途发明。 “所谓产品的用途发明,是指对产品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以产生某种预期的效集。″“用途发明是对某种已知物品的一种新的应用方式,其目的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或者社会效果,而不是改变被使用的产品本身。”如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将作为润滑油的已知组合物在另一个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颁布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5.1节指出:“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困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需要澄清的是,如果在一项发明创造中,利用化合物A发明了一种消毒液B,那么可以以消毒液B本身来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是用途权利要求,因此其发明主题不是用途发明。假如写成:“用化合物A作为消毒液B″或者“化合物A作为消毒液B的应用”,则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而“用化合物A制成的消毒液B”或者“含化合物A的消毒液B”,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应当明确的是,不应当把“化合物A作为消毒液B的应用”理解为与“作消毒液B用的化合物A″相等同。后者是限定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产品的用途发明与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很容易混淆在一起。一项产品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经常采用“用于…的某某产品”的表达方式。在这样的清况下,不能因为写入了“用于…”的措辞,就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是一项用途发明,因而属于方法类型;而是应当将其视为产品类型,只不过对该产品的使用领域进行了限定。由于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产品专利权和方法专利权有不同的保护效力,严格地区分用途发明与用途限定的产品发明才能够合理确定二者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