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群林律师办理的汤臣倍健诉浙江柏客健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识产权律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民初20号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兆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柏客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市地街3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邢守威。
被告:山东广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802房间。
法定代表人:代肖芳。
被告:湖北太白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涵洞店,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郑兰。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柏客健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广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太白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涵洞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10月10日,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撒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伟
审判员 戴捷
审判员 鲍龙

二0二0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喆
书记员 胡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