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 0302 民初 8890 号
原告: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桥头大街 228 号之三 5011(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尚层美奢轻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 1067 号置信中心 1 幢 20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君,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义,男,1976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君,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丹华,男,1977 年 8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飞霞南路新华大楼B 幢 802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君,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和洁,女,1972 年 7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第一桥新谊大楼 803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君,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姣,女,1985 年 4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机匠堡子村 441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君,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晟公司)与被告温州尚层美奢轻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层美奢轻创公司)、 温州国赢众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赢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4 日立案后,因国赢公司注销,国赢公司股东国赢共创(温州)信息技术合伙企业也注 销,原告懿晟公司申请追加林义、黄丹华、陈和洁、王雪姣为被 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吴智,被告尚层美奢轻创公 司、林义、黄丹华、陈和洁、王雪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 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懿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经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即立即停止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招商网页、培训场所等 使用“ ”标识从事美容培训服务;2.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 万元。审理中,原告懿晟公司确认侵权行为已停止,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邱建平(原告的股东)系国作登字-2014-F-00153143 号美术作品(“ ”)、国作登字-2020-F-01056631 号美术作品(作品“ ”)的著作权人。2013 年原告将前述美术作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为“ ”商标,该商标注册号 12785944,被核准使用在第 41 类教育培训类服务上,核定使用服务包括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带制作、筹划 聚会(娱乐)、健身指导课程、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就业 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讲课、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 服务。注册有效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至今仍在有效期。2020 年原告又申请注册了“ ”商标,注册号 32013204,核定使用服务为教学;实际培训(示范);美容技巧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和杂志;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筹划聚会(娱乐);视频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注册有效期为 2020 年 11 月 7日至 2030 年 11 月 06 日,至今仍在有效期。2014 年原告凭借其出色的纹绣技术培训服务,登上央视,成为 CCTV 上榜品牌;2015 年原告为进一步推广品牌,邀请著名香港明星温碧霞为品牌代言, 同时邀请香港老牌艺人汤镇宗、焦恩俊、麦家琪、李子雄等为品牌宣传推广。原告“SC”品牌以其优质的服务,高超的纹绣技术和丰富的培训经验,经过十年的努力,已发展成为线下连锁店突破 1000 家,分院突破 3000 家,覆盖全国 30 多个省市自治区,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优质品牌,在美妆纹绣培训行业具有极高的 知名度。2021 年11 月,第12785944 号“ ”注册商标、第32013204号“ ”注册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予邱建平,邱建平授权原告继续使用前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在内的任何方式维护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国赢公司经营“美奢轻创”品牌,经营范围包括健康保健、美容护理、美业从业培训等, 国赢公司在宣传其“美奢轻创”品牌时中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其官网、微信公众号、招商网页、客服头像等展示宣传。国赢公司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宣称其美容培训业务已拓展至全国 4 个省份,25 个城市,线下服务网店 3000 多家,服务团队 5000 余人,年均服务活跃会员 5000 多人,目前已拓展全国会员达 300000 人以上,足见国赢公司侵权规模大范围广获利巨大。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尚层美奢轻创公司与国赢公司系关联公司,且被告尚层美奢轻创公司系第 54785938 号“ ”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只保留了动物训练服务)。原告认为,原告经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来源于原告方独创的美术作品,经过多年的推广使用,早已与原告自身商誉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美妆纹绣培训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国赢公司和尚层美奢轻创公司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 理应知悉原告良好的市场知名度与广泛认可度,其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美容培训领域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主观上具有 攀附原告品牌商誉的故意,其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极大 的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综合考虑被告 获利情况、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的损害, 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 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国赢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注销,同时国赢公司的股东国赢共创(温州)信息技术合伙企业也已于2022
年 7 月 29 日注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王雪姣、股东国赢共创(温州)信息技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黄丹华、林义、陈和洁应 承担责任。
尚层美奢轻创公司、林义、黄丹华、陈和洁、王雪姣辩称, 一、原告所述尚层美奢轻创公司的经营规模并非事实,官网宣传公司成立于 2018 年,但尚层美奢轻创公司实际于 2020 年,其中的会员人数、网点、团队数量的宣传存在夸大说法,不能以官网数据确定被告经营规模或获利情况;二、林义、黄丹华、陈和洁、 王雪姣对侵权不知情,当时尚层美奢轻创公司聘请员工进行商标注册,利用的为尚层两字的首字母SC,并无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三、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应当考虑原告商标对利润的贡献比例;四、国赢公司已经注销,尚层美奢轻创公司已删除在官网、宣传招商页面相关的标识,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无意义。尚层美奢轻创公司将相应的推广和宣传交给国赢公司来做。 具体的经营是由尚层美奢轻创公司进行,官网、公众号虽是以国赢公司的名义去发布,但国赢公司只是负责宣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懿晟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注册资本 50 万元, 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化妆品批发, 业务培训,美甲服务,纹身服务,美容服务等。
2015 年 1 月 21 日,原告懿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785944 号“ ”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 41 类“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讲课;安排和组 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筹划聚会(娱乐);健身指导课程;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 2025年 1 月 20 日。2020 年 11 月 7 日,原告懿晟公司申请注册取得第32013204 号“ ”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 41 类“教学;实际培训(示范);美容技巧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和 杂志;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 育);筹划聚会(娱乐);视频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至 2030 年 11 月 06 日。2021 年 11 月 6 日,第 12785944 号、第 32013204 号两枚商标经商标转让后由案外人
邱建平受让。2021 年 11 月 6 日,邱建平与原告懿晟公司、案外人广州形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确认书,该确 认 书 载 明 : “ 广 州 懿 晟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是 12785944 号
SCSTYLECOLORBEAUTY 商标及 32013204 号 SCSTYLECOLORBEAUTY 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许可广州形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前述注册商标,许可服务为全部核准服务,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核准前述商标 转让予邱建平,自核准转让公告日(2021 年 11 月 6 日)起,邱建平作为许可人,许可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及广州形色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直至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许可服务为全部核准服务,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许可类型 为普通许可,针对任何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 义以申请公证在内的所有方式固定证据、进行行政投诉、提起民 事诉讼、进行和解及/或获得赔偿。”
懿晟公司通过公众号宣传、制作宣传材料、宣传视频、投放广告、聘请明星代言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广使用“SC STYLE COLOR BEAUTY”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国赢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企业形象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等,国赢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注销。国赢公司原股东为国赢共创(温州)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雪姣。国赢共创(温州)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成立,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注销,合伙协议显示,该公司普通伙合人 1 人,为黄丹华(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51 万元),有限合伙人 2 人,为林义(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41 万元)、陈和洁(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8 万元)。
尚层美奢轻创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美甲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化妆品批发;保健用品销售;美容服务等,被告王雪姣为该公司持股 100%的股东。
2022 年 1 月 11 日,邱建平的委托代理人林婉纯向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现场 监督下,林婉纯操作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的专用网络 上网,通过 360 极速浏览器输入网址 www.wzgy.net,进入美奢轻创首页面,分别点击网站内“培训团队”“关于我们”,进入页 面后截屏保存并打印。上述公证过程,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出具(2022)粤广中南第 290 号公证书。公证书截屏图片打印件显示:www.wzgy.net 的网站 ICP 备案号为浙 ICP 备 2021006904 号-1,通过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上述网站
主办单位为国赢公司,审核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9 日。网站首页左上方使用“ ”的组合标识;在“培训团队”页面的培训现场图片中,背景屏幕上多次出现“ ”标识;在“关于我们”页面中,使用了“ ”标识。原告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用 2400 元。
2022 年 1 月 18 日,原告利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对“国赢美奢轻创”公众号进行拍照取证,显示该公众号头像使用“ ” 标识,点击“关于我们”,在服务项目介绍中,显示包含技能学 习就业输送、医美技术培训、纹绣美容培训等,下方显示成立于2018 年,会员 300000 人,网点 1000 家,团队 5000 人。2022 年 1月 18 日,原告利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进行拍照取证,通过浏览器搜索“美奢轻创加盟”,在“加盟费查询网”中显示关于美 奢轻创加盟的相关内容,并使用了“ ”标识。2022 年 2 月 14 日,原告利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对“美奢轻创执行官若汐”公众号进行拍照取证,该账号发布的宣传视频中左上角使用 “ ”标识。
另查明,尚层美奢轻创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申请注册第54785938 号“ ”商标,申请核准服务项目为第 41 类,包括培训;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 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音乐制作;健身俱乐部;动物训练;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除动物训练外,原告的其余申请项目均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现原告的申请尚在异议审查中。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懿晟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问题。 原告懿晟公司系涉案第 12785944 号“ ”、第 32013204号“ ”商标的注册人,后两枚商标转让给案外人邱建平,邱 建平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邱建平出具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确认书》,原告懿晟公司经邱建平授权,取得上述两个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上述商标权的 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故原告主体适格。
二、关于国赢公司、尚层美奢轻创公司是否存在侵犯懿晟公司商标权行为的问题。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第 12785944 号“ ”、第 32013204 号“ ”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 41 类。国赢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和商业推广中,多次使用到“ ”“ ”标识,强调服务的来源,已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从被 告公众号、网站宣传的内容来看,国赢公司提供美容培训服务, 与第 12785944 号“ ”、第 32013204 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属于同类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属于服务类似。被控侵权标识“ ”“ ”与涉案两枚商标相比,两枚标识均显著使用了“ ”图形,与两枚商标“ ”的显著部分“ ”图形相同,整体构成近似。国赢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或类似的项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懿晟公司庭审中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并不再评判。被告尚层美奢轻创公司确认国赢公司发布的侵权标识是受其委托,宣传中涉及的具体经营行为与其相关,可见案涉侵权行为系尚层美奢轻创公司和国赢公司共同实施,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因国赢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原告懿晟公司请求其股东国赢共创(温州)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雪姣对赔偿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又因国赢共创(温州)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该企业普通合伙人黄丹华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林义、 陈和洁应以二人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 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 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类型、性质、持续时间、程序、被告的 主观过错等因素并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 确定赔偿数额。特别考虑到:1.尚层美奢轻创公司和国赢公司使 用被诉侵权标识开展业务培训,进而开展加盟招商活动;2.尚层 美奢轻创公司在同类别中申请注册第 54785938 号“ ”商标,侵权故意明显;3.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保全,且委托 律师参加诉讼,产生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基于上述因素,本院酌 定被告赔偿原告懿晟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共计 60000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尚层美奢轻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黄丹华、王雪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 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60000 元;
二、被告林义在 41 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陈和洁在 8 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800 元,减半收取 4400 元,由原告广州懿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1936 元,被告温州尚层美奢轻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黄丹华、王雪姣、林义、陈和洁承担 246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陈 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