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广州城投无效宣告被他人抢注的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826531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评字2014第00016094号

申请人: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江南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广东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2号三楼
申请人于2013年2月2日对被申请人注册的第8265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从事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企业标识极为近似,损害了申请入的在先者作权。被申请人多次注册了或企图注册他人享有知名度的商标。综上,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入企业标识设计协议、图样、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被中请人注册商标资料复印件或打印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所附申请人销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38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中请人于2010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
我委认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间題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及主张,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企业标识设计协议、图样及著作权登记证书示,申请人企业标识的美术作品于2010年4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年4月23日在广州首次发表,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申请人対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几乎相同,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处于广东,具各知晓或接触申请人企业标识美术作品的可能性。因此,被申请人在未经中请人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几乎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综上,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子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郑婷
朱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