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4318号
第62009676号“御香桥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对被异议人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2009676号“御香桥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香桥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大米;小米;糯 米;薏米;人造米(未烹调);西米;加工过的玉米;加工过的谷物;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51319号“京山桥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桥米”, 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及品质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09676号“御香桥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5月9日
抄送: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