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 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3-28 号
原告: 东莞市富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永庆村第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 559110075。
法定代表人: 李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胡群林,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佛山市南海道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松岗万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 57445885-4。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 卢杰恩,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深圳市红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 107 国道旁富邦红树湾家居,组织机构代码:68376383-1 。
法定代表人: 邓利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唐伟,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中山南路 10 号附 84 号,身份证号码:432901197708141036,法律顾问。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富顺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道明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红湾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 专利号从〈2014 ) 深中法知民初字第 23-28 号依次为:ZL201 230543516.2 、 ZL201230543533.6 、 ZL201230543400.9 、ZL201230543512.4、ZL201230543526.6、ZL201230543501.6 ) 纠纷六案诉至本院。原告起诉认为,被告佛山市南海道明家居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深圳市红湾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 1、被告佛山市南海道明家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经独占许可实施的专利号 为 2L201230543516.2 、 ZL201230543533.6、ZL201230543400.9 、ZL201230543512.4 、ZL201230543526.6、ZL201 230543501 .6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销盟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撤销网站上的侵权产品页面; 2、被告深圳市红湾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经独占许可实施的专利号为ZL201230543516.2 、ZL201230543533.6、ZL201230543400.9、ZL201230543512.4、ZL201230543526.6、ZL201230543501.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每案人民币5万元,六案含计人民币 30 万元; 4、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每案所支付的调查费人民币 2644 元、公证费人民币1366 元及律师费人民币 5000 元,六案合计人民币 54060 元; 5、两被告负担六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道明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红湾家具有限公司尊重六案外观设计专简权,承诺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号为 ZL201230543516.2、ZL201230543533.6、ZL201230543400.9、ZL201230543512.4、ZL201230543526.6、ZL201230543501 .6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道明家居有限公司同意补偿原告因六案诉讼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分两期支付: 于2014年3月22 日之前支付人民币 5 万元;于2014年4月15日之前支付人民币5 万元。被告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之后,六案纠纷就此终结。
三、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 1275.25 元,调解后减半收取为人民币 637.63 元,均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 1275.25 元,六案合计人民币 7651 .5元,愿告东莞市富顺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调解后六案减半收取人民币 3825.75 元,由原告东莞市富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 3825.75 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东莞市富顺家具有限公司。
审判长 钱翠华
代理审判员 黄瑜瑜
代理审判员 陈洋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